新京报评“下药男”被刑拘:未得逞亦难消“约会迷奸”之恶

日期:07-16
约会

原标题:“下药男”被刑拘:未得逞亦难消“约会迷奸”之恶

▲资料视频截图。

▲资料视频截图。

备受关注的“女孩遭同行男伴‘下药’,店员‘换水相救’”事件,有了最新进展:7月15日,福田警方依法将涉嫌强奸的嫌疑男子赵某刑事拘留。

复盘此事,有凶险也有化险为夷:7月4日,赵某邀请女孩朱某在深圳聚餐。其间,赵某趁朱某离开时,向其饮用的水杯内投放白色粉末(据赵某称其在国外留学时购买),此举被餐厅员工发现后及时将水杯换走,并告知了朱某。后朱某向警方报案。

经查,嫌疑人赵某(男,23岁)与朱某(女,22岁)通过社交活动认识,后双方多通过网络工具交流,偶尔见面。据当事女子事后称,7月10日她在朋友圈发文曝光此事,“下药”男子赵某多次打来电话并在微信上认错。赵某承认药是从美国购买,是一种“女性用缓解性冷淡药物”,“本为女友购买”,自己出于“猎奇的心理”,“想看看是什么效果”。赵某在警方的供述是“试图让朱某饮用,寻求刺激。”

对“未遂犯”也不能轻纵

无论是“猎奇”,还是“寻求刺激”,都足以说明,赵某在主观上已经具备了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如强制猥亵、侮辱、强奸等)的构成条件。至于赵某的行为最终如何被定性,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从犯罪阶段和形态来看,因赵某已经下药,说明其行为进入了“着手”侵害他人身体的实施阶段,对被害人已构成严重危险,只不过由于店员发现而阻止了危险继续发展成为实质伤害。

而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我认为赵某的行为符合“未遂犯”的规定。

而“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处罚“未遂犯”,要比照既遂犯处理,所以必须落实到具体罪名才能确定处罚依据。

从赵某下药的特性看,可以推测,赵某很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强奸等性侵害类犯罪,但具体认定还要结合其他证据,并查证属实。比如赵某供述下药后意图做什么;赵某之前与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有过哪些可疑的信息交流等。

再比如,赵某是否还有开房等其他准备活动。还可以延伸侦查在此案之前,赵某是否还有类似的侵害他人的行为等等。

▲官方通报。

▲官方通报。

“惩罚一个,挽救一大片”

实践证明,性侵类犯罪很多都是熟人作案,而“约会迷奸”也是这类犯罪中常见的情形。如今,随着违法犯罪手段翻新(如利用新型药物),有些性侵害犯罪还动辄披上“约会”“社交”等外衣,加上部分被害人受害后也隐忍不报案,这类迷奸案件也在增多。

对民众来说,时刻警惕身边的黑手,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案,是防治这类犯罪的基本方法。对办案者而言,针对犯罪预备,也要严肃处理,而不能轻易放过,或者单纯视后果而论。

所幸的是,在这起事件上,涉事多方都很“给力”,将这起事件导入了法治轨道,没有让赵某从法网漏掉。

某种程度上,正是由于餐厅店员教科书般的处理,对于制止违法犯罪起到了关键作用,让涉事女子逃过一劫。

更让人称道的,是他们机智的处理方式:无论是店员和涉事女子对下药的水杯拍照、保留监控视频录音,还是及时报警,并在警方指示下不打草惊蛇,都为此后该案顺利进入法治框架解决,最大程度地保留了证据。对于“约会迷奸”这类违法犯罪,确实需要证据留存。

而深圳警方最终以涉嫌强奸将赵某刑拘,不以“强奸未遂”而不惩,没有根据性侵害后果来决定立案和惩治与否,也秉持了法治立场,体现了法治力道:侵害未得逞,不减“下药”之恶,对此当惩则惩,绝不“该严惩却息事宁人”。

这也是该案最让人欣慰的地方:涉事女子既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侵害,同时又以极好的传播效果将“渣男迷奸”这一恶行曝光在公众面前,提高了民众对此类恶行的警惕。而对司法机关而言,则可通过查实此案,树立成标杆案件,实现“惩罚一个,挽救一大片”的社会效应。到头来,这也让作恶者得到了教训,让“约会迷奸”的恶付出了代价。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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