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借款事实恶意诉讼被罚款五万

日期:07-10
虚构借款诉讼

原标题:虚构借款事实恶意诉讼被罚款五万

两张借条,背后的故事原被告各执一词;证据面前,原告道出缘由;恶意诉讼,原告被罚款五万。究竟是怎样的理由,让原告虚构借款事实,企图让对簿公堂的昔日好友,为不存在的借款买单?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恶意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因恶意诉讼被罚款五万元。

2020年1月19日,原告陈某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要求被告邓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原告陈某诉请称被告邓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自2019年11月11日向其借款5万元,其以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邓某,被告邓某于当日出具借条。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邓某一直未归还借款,故提起诉讼。借条虽摆在眼前,被告邓某却辩称案涉借款不属实,该借款其实与法院正在审理的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所借款项,属于同一笔借款,而被告为该借款前后共出具两张借条,本案借条系对另案中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确认,原告系重复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诉请主张所依据借条中约定的借款与本院审理的另案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属于同一笔借款款项,原告陈某系将两张借条分开立案起诉。原告陈某故意隐瞒两张借条所约定的款项系属于同一笔借款这一事实,主观上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故意,符合恶意诉讼之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在案件审结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原告陈某上述行为作出罚款五万的处罚决定。

法官指出,原告的上述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当依法给予制裁。本案借款金额较小、证据简单,案情并不复杂,也不存在疑难法律问题,但却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究其原因,皆是原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伪造事实、恶意诉讼所致。鉴于原告陈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进一步彰显了本院对恶意虚假诉讼进行严肃处理的态度和决心。

法官强调,诚信是立身之本,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赖以承继的传统美德,各类诉讼主体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以便于法院维护正常诉讼程序,作出公正裁判,推进法治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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