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案同案人王广超申请国家赔偿307万元,已获法院立案

日期:07-07
临沂山东省临沂市

原标题:张志超案同案人王广超申请国家赔偿307万元,已获法院立案

近日,山东张志超案同案人王广超申请国家赔偿有了新进展。

7月7日,王广超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王广超国家赔偿一案立案,案号为(2020)鲁13法赔6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案件通知书上写到:经审查,王广超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于2020年7月3日决定予以受理。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今年6月18日,王广超委托律师于向临沂中院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了总计307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王广超申请国家赔偿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王广超申请国家赔偿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王广超的申请书中,除了有对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因误判耽误接受良好教育致使职业技能偏低而造成的工作报酬损失等的经济赔偿申请,还特别请求临沂中院在国家和省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刘志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王广超于200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3月23日被释放,共计被限制人身自由390天。

“王广超虽然被羁押390天,但他背负罪名却有15年,而这件事是对他一生的影响。”刘志民告诉记者,王广超还是未成年时就入狱了,因此也没能上大学,没有受到更好的教育,致使个人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偏低,找不到好的工作,只能是靠拼体力打工维生。

为此,在申请国家赔偿中,律师团队在为王广超申请人身自由赔偿金135232.5元;申诉维权交通费10万元之外,着重考虑申请了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因误判耽误接受良好教育致使职业技能偏低而造成的工作报酬损失84万元(按照每年少挣6万元,自2006年至2020年计算损失期间)。此外,王广超还希望临沂中院在国家和省市级媒体公开向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王志超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山东张志超案的同案人。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一个月后,该女生的遗体在学校一男生厕所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而同校学生王广超“包庇”了张志超的犯罪行为。

2006年3月,张志超以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王广超则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在与其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请求母亲为其找律师申诉。

2020年1月13日,宣告无罪的王广超(左二)、张志超(右三)与律师团队走出法院

2020年1月13日,宣告无罪的王广超(左二)、张志超(右三)与律师团队走出法院

该案自2017年11月16日被最高法决定再审后,经过6次延期。2019年12月5日,该案在山东淄博中院开庭。庭审过程中,检方提出疑罪从无,但法院未当庭宣判。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红星新闻记者赵倩张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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