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下河游泳有风险损害后果要自担
夏季消暑,在农家乐附近下河游泳不幸身亡,农家乐是否应当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彭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下河游泳死亡产生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7年,小李高考结束意气风发,正待重本院校录取通知书,憧憬着美好的大学生活。正值炎炎酷暑,小李便随家人、朋友到中井河某农家乐消暑,并购买泳具下河游泳。怎奈世事难料,小李这一下河就再也没有醒来。小李父母悲痛欲绝,处理完小李后事后,老李便一纸诉状将农家乐告上法庭。老李认为,一家人在农家乐购买泳具、烧烤架等下河游泳,农家乐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现小李死亡,农家乐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天然水域中游泳具有自发性、无偿性、危险性等特点。导致小李死亡的主要原因,系死者在游泳过程中对自身能力预计不足或对意外情况处置不当所致;且老李作为死者的法定监护人、监管责任人,亦对该游乐项目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放任死者自行在河道内玩耍,未及时发现死者的溺水迹象,错过了最佳抢险、抢救时机所致。农家乐虽利用了中井河的天然优势在旁开展农家乐经营和售卖泳具,但并未经营游泳项目,且该水域为天然水域,农家乐并未独占经营。且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显示,被告在涉案区域设置有相应的警示标语,并配备有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监管人员,尽到了其经营项目范围内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等注意义务人和审慎管理人的基本义务。事故发生后,被告亦组织人员配合进行了寻找和打捞。故,在天然水域中游泳的行为系群众自发性开展的娱乐活动,在该活动过程中所导致的损害,不可归责于本案被告。最终判决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
老李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