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石景山万达女子居家隔离时多次外出,律师:后果严重的或需担刑责
记者|何香奕
北京石景山万达广场女子已被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对于其在居家隔离期间多次破坏门磁报警器外出的情况,律师表示,该女子并没有传播疫情的故意,属于情节较轻,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2020年7月2日中午,石景山万达广场一女子接到核酸检测阳性通知后情绪崩溃的视频引发关注。北京市疾控制中心副主任庞星火7月3日介绍,该女子被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已由救护车转运到地坛医院。
通报显示,该女子6月14日曾到新发地市场关卡处短时停留,后在6月15日和19日两次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都为阴性,属于居家隔离人员。值得关注的是,该女子在居家隔离期间多次破坏门磁报警器外出。6月24日至28日,患者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并去过海淀区公婆家,6月29日解除居家隔离后进行核酸检测再次为阴性。
7月1日该女子又自行前往中日友好医院进行核酸检测,7月2日到石景山万达广场购物,中午接到中日友好医院电话通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据通报,截至7月3日14时,北京市已追查到该女子的204名密切接触者,并进行了隔离医学观察。目前对该女子的密接者进行核酸检测均为阴性,万达广场外环境样本185件经检测也均为阴性。同时,按照防疫要求,北京市有关部门已对万达广场立即进行了临时封闭。
对于该女子违法居家隔离规定,多次私自外出的情况,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谈到,该女子在居家隔离期间外出是为了就医,且此前检测结果为阴性,并没有传播疫情的故意,目前密切接触者检测结果为阴性,属于情节较轻,给予行政处罚即可,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在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丁金坤补充道。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多次出现违反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情况。据贵州日报报道,2月18日,贵州省委政法委公布一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中一男子因违反居家隔离规定而擅自外出,警方因其未经许可擅自外出,造成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不过,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界面新闻,如果有病毒严重传播的危险,造成防疫负担,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赵良善说。
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赵良善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浙江之声报道,2020年2月9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居家隔离人员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妨碍公务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并在社区民警劝导时用手攻击工作人员。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7月2日在北京市疫情防控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提醒,被隔离的市民在隔离期间擅自外出,甚至聚餐聚会,还有在隔离期间出现发热等典型症状后没有主动报告的,至少涉及三种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如果造成他人或机构的财产损失,过错方要承担民事赔偿;二是行政责任,如果公民没有遵守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紧急命令,公安机关可以做出相应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如果上述情况进一步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实习记者李沁桦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