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威有员工12年向啤酒尿尿?

日期:07-03
百威

原标题:国是说法|百威有员工12年向啤酒尿尿?

来源:国是直通车

△(资料图)百威亚太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杨克(Jan Craps,右)和执行董事王仁荣(左)等出席招股发布会中新社记者张炜摄

△(资料图)百威亚太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杨克(Jan Craps,右)和执行董事王仁荣(左)等出席招股发布会中新社记者张炜摄

无论真假,大公司的“黑料”永远能掀起舆论风暴。

这一次轮到了百威。

近日有关百威啤酒有员工多年来往里边尿尿的说法从网络上兴起,并大肆传播。

该说法始于一家专业炮制假新闻的娱乐网站,即Foolish Humor网站。该网站在报道中援引一名百威员工的话说,因工厂卫生间离啤酒灌装车间太远,该名员工在啤酒中“方便”达十二年之久,同车间的750名工友从未发觉。

百威啤酒官方微博对此发布声明称,此说法纯属子虚乌有。

百威公司认为,该说法系对其公司产品进行的恶意诋毁,严重误导消费者,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其已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同时保留对造谣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希望广大媒体及网友不信谣不传谣。

互联网时代下,类似百威啤酒这样知名企业的“黑料”,一经曝出就会引起轩然大波,而事件最终的走向,也会因为“黑料”是否真实而导向完全不同的结果。

从现阶段来看,目测事件后续的发展,必将会由第三方介入调查,以此确认“黑料”的真伪,毕竟事关企业声誉,如若纯属造谣,则造谣者必将承担诽谤这一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诽谤会被判刑吗?

诽谤可轻可重。

诽谤一般针对的是公民、法人等享有的名誉权。

所谓名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而名誉所对应的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无端、蓄意诋毁他人的名誉,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需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其中赔偿损失包括因为诽谤这一侵权行为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也包括受害人主张因诽谤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

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则上升为刑事罪名当中的诽谤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所以,如果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话,很有可能会被判刑。

网络世界诽谤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6日发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包括四种情形: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该解释创新了“累计制度”,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以此次的百威事件为例,如果“百威员工尿尿”的言论属于造谣,那么将最有可能根据该诽谤信息的实际点击、浏览或转发次数来认定其是否能够构成刑事意义上的诽谤罪。否则,百威公司将很有可能以民事侵权之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何证明存在诽谤?

民事案件中,诽谤行为的构成依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类推,即需要受害者一方提交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存在,以及该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刑事案件中,举证内容与此类似,区别在于证明侵权行为的同时,还需要就“情节严重”这一内容加以证明。

以这个案子为例,百威公司若要主张权利,必然需要截取造谣发言的网络截图,同时也可向网络平台方申请调取该造谣发言所实际点击、浏览或者转发的后台数据,明确造谣发言人的身份等。

当然,本案是针对企业声誉产生的诽谤案件,属于对企业无形资产的侵害,损害结果方面可以根据百威企业自行核算本次造谣事件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主张具体的数额。至于是否能够得到支持,需要等待法院审理后的结果。

老话常说“饭可以乱吃,话不能乱说”,在社会主义法治逐渐完善的今天更是如此。

此次“百威员工尿尿”事件,无论真伪,最终都将涉及到百威公司如何追责的问题。

如若属实,那么百威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以及产品质量的把控章程亟待完善。

若非如此,那么背后造谣之人也势必要为无中生有的诽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郑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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