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场大火让房东租客成为“冤家”
一场大火让原告刘某某、刘某两兄妹失去了父母,也遭受了经济损失,由此引发的生命权、财产权赔偿纠纷让他们伤透脑筋,无奈之下向南岸法院起诉。
火灾引发纠纷
2018年7月10日,原告刘某租赁被告张某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的门面,由其父母共同在该门面内经营水果生意。原告刘某某将该租赁门面内搭建两层,一层卷帘门内堆放水果及水果包装物,另一层为阁楼。其父母平时曾在阁楼处休息。
2018年9月28日凌晨,因门面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当时在门面内休息的原告父母当场烧死以及门面内货物、生活用品等烧毁。
原告向南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以及门面内烧毁的直接财产损失。
诉讼争锋相对
案件开庭后,原被告围绕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无过错及过错责任大小、原告父母在火灾事故中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等争得不可开交。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出租的门面存在电气短路的危险隐患,容易发生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被告辩称,租赁时,向原告已告知其涉案门面不能住人。本次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火灾事故复核认定书作出的程序违法,没有通知被告到场,死者也没有作出尸检报告,故不具有合法性及关联性。并认为,起火的原因是原告擅自改变门面用途造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明理
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该案起火原因为一层门面内靠近卷帘门内侧距地面约4m处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该门面的承租人为刘某,但实际使用人为其父母,两人作为该门面的实际使用者,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其室内的用电设施设备,及时发现、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刘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依法负有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在租赁期间应当尽到对租赁物的安全检查义务。刘某和其父母疏于对其承租商铺内的电气线路的及时排查,对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而引起火灾负有重大过失,且门面系作为经营使用,通常情形下应明知不亦作为住宿使用、否则势必会增加一定的安全隐患,故三人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被告作为涉案门面的所有人、管理人、出租人,对出租的门面负有消防安全义务和管理保障义务。涉案门面系作为经营使用,被告作为出租人应及时、妥善告知承租人严禁住人等规定,其疏于防范告知,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失。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承担3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法官提醒:在租赁房屋或者门面的法律关系中,出租人负有对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安全保障、风险防范等义务,出租人可以书面向承租人告知租赁物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安全知识。在租赁前,承租人应实地查看租赁物新旧程度、质量状况、结构状况以及建筑面积等现状情况,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结构,不得增设他物。在租赁中,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应当尽到对租赁物的安全检查义务,承租人如发现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修缮、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