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第三法院宣判一起物业公司涉黑案 首犯获刑十六年六个月

日期: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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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东莞第三法院宣判一起物业公司涉黑案首犯获刑十六年六个月

7日1日下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丽等11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首犯李某丽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万元,处罚金21万元;李某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至九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丽于2005年12月注册成立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佳物业”),先后取得了东莞市18个镇街38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权。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李某丽以公司的合法外衣为掩护,自2014年开始吸收、招纳一批社会闲杂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李某丽为首,以李某等4人为骨干成员,以于某春等6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4年以来,李某丽及其组织成员依仗组织势力,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维持尚佳物业在各个小区的经营,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强迫交易4起,盗窃1起,寻衅滋事1起,非法拘禁及殴打他人共2起,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丽等11人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均是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根据11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及悔罪表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尹金钟通讯员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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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贩毒,犯罪集团首犯获刑二十年

7月1日下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黄某鹏等6名被告人涉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首犯黄某鹏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处罚金5万元;黄某豪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鹏等6人形成了以黄某鹏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架构,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成员较为固定。黄某鹏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冯某康等4人在该犯罪集团中,听从黄某鹏的指令,积极协助黄某鹏以暴力、威胁、恐吓、殴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对欠款人催收欠款,为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某健为该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主要负责与黄某鹏一起从事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该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黄某鹏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冯某康等4人是主要成员,应当按照其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健是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犯罪处罚。视6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尹金钟通讯员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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