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抚养权并非“一劳永逸”  不尽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日期:07-02
离婚

原标题:取得抚养权并非“一劳永逸”不尽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夫妻离婚时,孩子归谁抚养通常是绕不过去的问题,或是双方合意,或是法院判决,总得有个说法。但这个说法并非永恒不变,在既定的抚养关系出现新情况,例如,一方无力继续抚养,或是不尽抚养义务,此时抚养关系还能否发生变更?

这样的问题就发生在黄某和谢某身上。二人于2005年结婚,隔年就育有一子小刚。但两人感情长期不和,到2011年双方的关系终究还是以协议离婚收场。根据离婚协议,时年仅6岁的小刚由父亲黄某抚养,母亲谢某享有探视权,不需支付抚养费。

然而,小刚的日子并不好过,父亲黄某在离婚后长期不务正业,终日赌博、酗酒,家底很快败光,别说养孩子了,就连自己都快养不活了。而母亲谢某离婚后却“别有一番天地”,凭借经营一家小餐馆,每月都有稳定收入,还购置了一套新房子,时常把儿子小刚接来照顾。

事实上,在父母离婚后的几年间,小刚一直跟随谢某生活,黄某并未对其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既然如此,谢某决定索性要回儿子的抚养权,给小刚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2017年,谢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将小刚变更由谢某抚养。

彭水县法院经审理,对谢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在子女成年前,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或者双方,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虽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黄某抚养,但在离婚后,孩子实际跟随谢某生活,黄某并未全面负责地履行作为孩子抚养人和监护人的职责,其不负责的行为已经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因此谢某起诉请求变更其为小刚的抚养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夫妻关系可以终止,但是作为孩子的父母,血缘亲情关系需要维系,父母离婚后也应尽心尽力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在确定孩子抚养权时,应本着有利于孩子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形成健全人格的原则,合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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