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并不是免责,不等于撒手不管

日期:06-29
容错清单棉花

原标题:容错并不是免责,不等于撒手不管

武汉晚报讯(通讯员杨年芳记者马辉)湖北市场监管推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比2019年版增加了14项,达到50项。这是6月28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消息。

容错清单是省市场监管局编制的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清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当事人存在《容错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不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此次发布的《容错清单》主要涉及企业登记管理,价格管理,标识管理、许可管理,计量管理,认证管理,商标及专利管理等领域。适用《容错清单》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首次实施《容错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二是实施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三是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容错并不是免责,不等于撒手不管。”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容错清单》,对适用清单的违法行为,需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约谈指导等措施,督促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市场主体仍将依法予以查处。

据介绍,完善包容审慎监督,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营造新动能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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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

“禁止传销条例”,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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