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第2期 离婚时父母均不宜抚养子女怎么办 法院给出了答案

日期:06-17
普法离婚抚养子女

原标题:以案普法第2期|离婚时父母均不宜抚养子女怎么办法院给出了答案

案件详情

2005年,张某某与熊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10月生育一女熊小某,现随张某某的父母一起生活。婚后初期,张某某、熊某某与张某某的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夫妻感情较好。2014年起,双方开始在外居住。2016年2月起,熊某某以女儿熊小某学习成绩不好为名,对其多次动手殴打。2017年1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以虐待家庭成员为由对熊某某行政拘留5日。2017年6月7日,因张某某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壹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张某某起诉要求与熊某某离婚。张某某的父亲张某甲、母亲樊某某庭审中表示愿意抚养熊小某。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熊某某自2016年2月以来,以女儿熊小某学习成绩不好为名,对其长期采用殴打的方式进行虐待,期间经公安局民警多次劝阻,熊某某仍未改正,2017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查明事实,张某某起诉离婚,符合法定离婚要件,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本案中,熊某某多次动手殴打女儿熊小某,已严重影响了熊小某的健康成长,为了减少暴力行为对熊小某的心理影响,从有利于熊小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熊小某不宜随熊某某共同生活。张某某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抚养子女的能力,熊小某亦不宜随张某某共同生活。庭审中,经向张某某父母询问,其二人均表示愿意抚养熊小某,且其有抚养能力,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认熊小某随张某某父母共同生活,依据熊小某实际生活、学习所需,以及熊某某的给付能力,熊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为宜。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张某某与熊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熊小某由张某某父亲张某甲、母亲樊某某直接抚养,熊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其成年并独立生活时止。

一审宣判后,熊某某不服提起了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离婚案件中,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确定直接抚养一方时必须根据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适度依职权审查父母双方个人情况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并予以重点考虑。

本案中,熊某某多次动手殴打女儿熊小某,经公安部门多次劝阻无效,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熊小某的健康成长,为了减少暴力行为对熊小某的心理影响,也为了斩断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的链条,从有利于熊小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熊小某不宜由熊某某抚养。但是,张某某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抚养子女的能力,熊小某亦不宜由张某某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的规定,张某某的父母张某甲、樊某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抚养熊小某,且其有抚养能力,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故人民法院确认熊小某随张某某父母共同生活,熊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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