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第1期 爸爸要减少我的抚养费?人民法院说“不”

日期:06-16
万州区

原标题:以案普法第1期|爸爸要减少我的抚养费?人民法院说“不”

以案普法第1期  爸爸要减少我的抚养费?人民法院说“不”

【基本案情】

何某与曾某系夫妻,婚后二人生育一子何小某。2017年,何某与曾某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何小某由曾某直接抚养,何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至何小某独立生活时止。何某与曾某离婚后,何小某一直随其母亲曾某在重庆市万州区生活,何某也按照协议的约定一直按月给付抚养费。

2018年,何某认为曾某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会影响何小某的健康成长,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监护权,即由其直接抚养何小某,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19年,何某诉至法院,称其要赡养父母、抚养其他子女、还房贷等,支出大幅度增加,请求变更何小某的抚养费为每月500元。一审庭审中,何某陈述其月收入8000余元,曾某陈述其年收入20000元左右。

【法院裁判】

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因何某与曾某之前在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何某与曾某离婚后,何某的经济收入与身体状况未发生明显变化,故对于何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何某不服提起了上诉,称其虽然收入没有变,但是其支出大幅度增加,包括再婚子女的抚养、父母的赡养及房贷等,应该减少抚养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何某与曾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已产生法律效力,对何某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何某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支出增加,且其经济收入与身体状况亦未发生明显变化,故何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生活成本也逐年增加。如今,抚养费纠纷已经成为了婚姻家庭案件的常见案由。关于抚养费数额的增加,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抚养费纠纷的案件,比如本文中的抚养费纠纷一案,父亲要求减少抚养费的给付,就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简单来说,就是儿童利益必须高于成人社会利益,即凡是涉及儿童的任何事宜都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这就是所谓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是上述公约的签约国,并通过国内立法,贯彻对儿童利益的保护。因此,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中,也应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本案中,何某主张其支出增加,故应减少抚养费的给付,对此需要慎重考虑,因其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利益。何某与何小某的母亲曾某离婚时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对何某具有法律约束力,何某应当按照承诺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另外,因为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平等的,不能因为何某要承担再婚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影响其他子女的生活,更不能因其要还房贷而减少抚养费。因此,在何某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收入明显减少,或者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等导致其生活发生严重困境的情况下,其关于减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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