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驾照起纠纷,孰是孰非?

日期:06-12
驾照纠纷

原标题:学驾照起纠纷,孰是孰非?

在学习驾驶知识考取驾照过程中,学员和驾校之间发生纠纷。学员认为驾校不派车接送,个别教练甚至还要求缴纳“软过费”,遂将考生资料转移至邻省学习并取得驾照。现驾校起诉要求学员支付培训费用及违约金,那么,到底孰是孰非呢?

2019年4月21日,原告重庆市某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居住在云南省的被告赵某某签订《重庆市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C1型教练车机动车驾驶驾驶技能培训,包油、包吃住、包接送,培训费用7000元,学员已上车参加培训,要求终止培训的,驾校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另加收20%的违约金后,将剩余款项一次性归还给学员。签合同后,被告支付了1000元培训费,双方口头约定科目三培训合格后支付剩余6000元培训费。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原告陆续为被告提供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理论、实际操作培训。2019年7月底,原告采取学员自行前来原告公司,再由原告公司负责报销路费的方式接送。之后,被告以原告不派车接送以及原告公司个别教练要求缴纳“软过费”为由,在科目三尚未考试之前就开始不来驾校进行培训。

原告起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6000元培训费以及1400元违约金。原告认为,驾校并未要求学员缴纳所谓软过费,学员也未举证证明有教练收取了软过费。从2019年12月开始,原告采取报销路费的方式包接送,但是被告数次予以拒绝,并且被告已擅自将考生资料转移到了贵州毕节,现已不能在重庆进行驾校考试,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重庆市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培训,被告在接受培训后通过科目一、科目二的考生,双方口头约定科目三培训合格后支付剩余6000元培训费,但是被告擅自转移考生资料的行为导致培训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已经履行了培训义务,被告应支付尚未缴纳的培训费用,以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20%的违约金。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某支付原告重庆市某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培训费6000元及违约金1400元。

【法官说法】

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公司个别教练要求缴纳“软过费”包过的问题,被告举示的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被告认为的原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包接送的意见,本院认为,“包接送”不能简单的片面理解为由原告公司亲自派车对学员进行接送,当某一时段学员数量较少时,硬性要求驾校派车往返滇渝两地接送学员明显不合理,原告变通采取的报销路费措施也应当属于“包接送”的一种,被告在知晓该方式后,仍不愿到原告驾校学习,且擅自将自己的资料转到了毕节,以实际行为明示拒绝原告继续提供培训服务,导致口头约定的“科目三合格后支付6000元尾款”条件无法成就,该培训协议也无法继续履行,被告的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

疑似直播性侵女乘客之前,“星恋直播”曾数次换马甲 车撞民房引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