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他拿着父母赠与协议却没得到房子,只因两兄长行使撤销权
韩老先生夫妇念在小儿子韩先生对他们照顾较多,便签订协议,将夫妇俩的一套房产赠与韩先生。可没成想,老俩去世后,因为两位哥哥不同意,拿着白纸黑字的《赠与协议书》,韩先生却没能得到房子。在北京西城法院今天上午召开的涉家庭房产纠纷专题通报会上,通报了几起父母说好了要赠给子女房产,却最终都撤销的典型案例。法官建议,家庭成员在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暂时不具备过户登记条件的,应当先行办理公证手续。
拿着父母的赠与协议却没得到房子
韩老先生夫妇共有三个儿子,因为小儿子韩先生对自己照顾更多,两位老人便与小儿子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将二老位于西城区的一处房产赠与韩先生,其他子女无权提出异议。《赠与协议书》签订后,韩先生为顾及父母的感受,并未立即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等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韩先生要求两位哥哥履行《赠与协议书》,配合他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哥哥们却表示,房子是父母留下的遗产,三兄弟都有权继承,不同意将房屋过户到韩先生一人名下。
韩先生本以为自己拿着父母白纸黑字写的《赠与协议书》,肯定占理,于是将两位哥哥起诉,可法院最终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父母赠与房产没过户继承人也可行使撤销权
西城法院民一庭庭长郭云燕法官介绍说,首先,父母签订的赠与协议在过户之前本就是有可能撤销的。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房产的赠与必须在办理过户登记后才能发生财产权利的转移,在此之前,除非是经过公证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赠与合同外,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比如父母签订了赠与合同,将房产赠与子女,但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父母就有权撤销赠与。
“如果老人在生前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死亡时尚未履行,继承人也有权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撤销该赠与合同。”郭云燕法官进一步解释说,继承人对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一并继承,既继承了赠与人配合受赠人过户的义务,也继承了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赠与的权利。就像此案中,由于韩老先生夫妇在世时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赠与协议也没有经过公证,老人去世后,在另外两个儿子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小儿子韩先生就无权要求两位哥哥继续履行《赠与协议书》。
父母赠房后一方反悔共同财产无权单方处置
在法院通报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林先生夫妇起初也是与儿子签订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儿子,但房屋由父母居住至百年之后。过了几年,儿子要求父母办理过户手续时,母亲同意,但父亲反悔了,以生活困难为由,不同意过户。官司打到法院后,儿子输了。
法官介绍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在这起案件中,房子是林先生夫妇的共同财产,对于将房屋赠与儿子的协议,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夫妇俩均有权要求撤销赠与。两位共同共有人无法达成赠与的一致意见,赠与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
法官建议:
签赠与合同后及时过户或办理公证
从典型案例可见,赠与房产,真不是一句话那么简单的,甚至签订了协议都可以撤销。在通报会上,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李俊提示说,由于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无偿的特性,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但同时也规定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因此,为确保房产赠与合同的有效履行,在签订赠与合同后,对于具备过户登记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暂时不具备过户登记条件的,可以先行办理公证手续。
责任编辑:朱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