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犬伤人起纷争 兄弟阋墙伤人心

日期:05-18
饲养动物挑衅

原标题:家犬伤人起纷争兄弟阋墙伤人心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马乙赔偿原告马甲各项损失共计1260元。案件标的额虽小,背后的故事却让人深思。

原告马甲和被告马乙系亲兄弟,相邻而居。2019年10月12日晚上8时许,马甲外出回家,路过与马乙相邻的院坝时被马乙所饲养的家犬咬伤。事后,马甲到大足区疾控中心注射了破伤风以及狂犬病疫苗和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之后,双方对赔偿费用发生争议,原告马甲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马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50元。

被告马乙认为是原告马甲故意走到狗的旁边,用手电筒去射狗眼睛、挑衅狗,才引起狗咬了马甲,不应当进行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数次进行调解,但双方争议过大,调解未果,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并驳回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等部分诉讼请求。

在判决书中,法官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兄弟同心,其利断金,事情起因虽系家犬伤人,但双方基于袍泽之情,应当互谅互让,合情合理协商解决此事,才是正确之道,但兄弟阋于墙,而为此对簿公堂,令人唏嘘”。

【法官说法】

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对于饲养动物伤人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原告被被告所饲养的家犬咬伤是事实,被告辩称事发起因是原告故意用手电筒照射家犬,对其挑衅造成的伤害,被告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对其答辩理由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举示的552元的药物收据,因该收据不是正式医疗费发票,且未有处方签等医嘱证明,故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500元营养费,因没有医嘱证明需要加强营养,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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