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拒绝加班被判赔1.8万,为何有法律专家说“荒唐”?
来源:国是直通车
“五一”假期,不少人仍然在工作岗位上,有些则是“被迫加班”。此时,一条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媒体报道,江苏扬州两员工因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被判赔偿公司1.8万。法官介绍,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需服从。
此事迅速引发热议。
甲
“我加班不给加班费没人管,拒绝加班还犯法了?”
乙
“996还没见处罚,不加班先被处罚了!”
丙
“什么叫‘紧急任务’?老板以后乱定义怎么办。”
丁
“拒绝加班可以,但耍心眼要挟公司并造成损失,员工应该赔偿。”
法院如此裁判有何依据?
据负责审理此案的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介绍,两位员工之所以拒绝加班,是因为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明知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
最终,因为两人的“任性”,导致公司违约,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12万元的违约金。公司遂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这笔损失。
瞿森斌表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劳动者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劳动者必须服从。
“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调休的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两名员工明知任务紧急,却故意拒绝加班,对企业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瞿森斌说,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晓明认为,正常情况下公司是没有权力强制员工加班。但如果遇见特殊紧急事件,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员工确实需要做出配合,防止损失产生,否则在企业能够举证的情况下,员工有可能承担部分损失赔偿责任的。
法院判决合理吗?
但针对此事,不少法律专家还有别的看法。更有法学专家直言:荒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专家王天玉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表示,依据《劳动法》加班需要有个必要条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想加班,等同于协商不成,企业没有强迫劳动者必须加班的权利。
当地法院的裁判带有“机械适用法律规定”的影子,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张莹亦向国是直通车表示,《劳动法》虽然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要求员工加班,但设置的前提是事先要协商一致,如果协商破裂,劳动者没有加班的义务。
加班不是劳动合同的义务。即便之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应无条件服从单位加班要求,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约定也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多位接受国是直通车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判决劳动者赔偿,亦没有法律依据。
从企业角度讲,王天玉认为,这里需要厘清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的区别。与合伙关系不同,劳动从属关系在于劳动者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有组织人力的权利,同时也要负担组织人力的风险。企业有这种组织人力的权利,由此形成的经营风险,无论是获益与否,这是企业需要自担的。
张莹表示,如果仅仅是因为两名员工拒绝加班,就导致企业损失,现在应该考虑企业是不是也存在问题。企业在人力资源规划时,没有合理考虑过自己接受订单的规模与其人力资源配比能否匹配。如果因为人力资源配置达不到自身产能,企业更没有理由要求劳动者赔偿。
换句话说,该案中两位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而企业完全可以再组织其他人力进行紧急生产任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有劳动者承担。“劳动者依法拒绝加班,却要承担企业损失,这种判决是荒唐的”,王天玉说,生产经营风险应由企业承担。劳动者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没有过错不违法,不应该承担责任。
“如果企业完成这个订单获益了,企业可否从利润中分出25%给两位加班员工?”王天玉反问道,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在正常合同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拒绝工作,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他进行罚款或者来解雇,但超过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损失也不应算到劳动者头上。
即使协商后,员工同意加班,顾晓明认为,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周六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能安排补休则不用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是法定节假日,比如“春节”“五一”“十一”“中秋”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无论是否调休都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王天玉认为,现在加班成为职场常态,企业把他作为常态,但法官不应认为是天经地义。《劳动法》关于加班的“特殊原因”,不应被断章取义的滥用。要符合程序性规定,明确需要“双方协商”才能加班,《劳动法》没有强制劳动者有延长工作时间。应该全面地理解法律条文,而不是“抠字眼”。
专家:可申诉再审
多位法学专家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确实存在问题。但据国是直通车了解,该判决为二审判决。两位员工是否还有渠道申诉?王天玉表示,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再审或者由检察院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对二审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再审,再审的程序在法律上叫审判监督程序”,张莹说。
责任编辑:吴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