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介入,瑞幸能否成为“长臂管辖”第一案?

日期:05-01
证券法集体诉讼中概股

原标题:监管介入,瑞幸能否成为“长臂管辖”第一案?

瑞幸咖啡能否成为“长臂管辖”的首个案例

引发市场关注

监管介入,瑞幸能否成为“长臂管辖”第一案?

瑞幸咖啡22亿元财务造假事件发酵近1个月时间,终于迎来监管部门联合介入。4月27日,市场传闻称,中国证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正对瑞幸事件联合展开调查。瑞幸咖啡随即发布声明证实,公司正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经营情况相关工作的了解。

针对瑞幸财务造假事件在资本市场造成的影响,中国监管机构多次表态。在3月1日新证券法明确“长臂管辖权”后,市场关注的焦点是,瑞幸咖啡能否成为“长臂管辖”的首个案例?

“对于‘长臂管辖’原则适用的界限、操作的细则尚未有明确的章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副系主任罗炜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瑞幸财务造假事件后续将涉及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提起集体诉讼、主要涉事人员的刑责处罚等一系列问题,如何适用具体条款,需要看监管的进一步行动。

“长臂管辖”引关注

4月27日,有媒体报道称,相关部门已派驻调查组进驻深陷财务造假丑闻的瑞幸咖啡多日,多位审计人员正在对瑞幸咖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由中国证监会国际部牵头,并联合多个部门,对瑞幸咖啡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

此前,4月15日国务院金融委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指出,“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涉及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

随后,4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表态,“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性质恶劣、教训深刻,银保监会将坚决支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惩处”。

“瑞幸咖啡自曝财务造假引发在美中概股的连锁反应,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和警惕,从此前多轮严厉表态来看瑞幸或将迎来重罚”。联储证券投行业务负责人尹中余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新证券法正式施行的节点,监管部门全面介入中概股调查,瑞幸咖啡属首例,监管部门的态度、后续的处罚以及可能的刑事责任,都将影响新法在市场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新增了域外效力条款。按照第二条第4款明确的“长臂管辖权”或称“境外管辖权”,瑞幸咖啡这类海外上市的中概股企业,若存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都可依据新修订完成的证券法予以处罚。

瑞幸能否成为“长臂管辖”第一案?市场上始终存在两种声音争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曾在4月中旬撰文分析,瑞幸案虽然影响不小,但还不至于成为新《证券法》长臂管辖第一案。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新《证券法》第2条第4款)隐含的法律适用前提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所在国不能实施有效的惩罚或保护,所以有必要耗费中国的执法司法资源来伸张正义。长臂管辖不是不能行使,而是要讲究必要性,一是对本国民众有必要进行额外的实质保护,二是不对国际法秩序造成不必要的破坏。而另一方面,由于国界线内主权的排他性,所以属地管辖一般是优先行使,非属地管辖相对具有补充性。

跨境监管难题

自2010年在美上市的中概股曝出财务造假危机后,由于中美司法管辖权问题,美国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罚往往难以落地。罗炜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卢海跟踪分析1999年—2017年赴美上市的326家中概股企业发现,中概股造假频发背后的重要原因,是美国与中国之间的跨境监管有一定沟壑。

就跨境监管中的核心问题,罗炜举例称,“比如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者SEC(美国证监会)在要求提供审计工作底稿时,中国的审计机构需要面临一些法律风险,比如审计底稿中涉及商业机密,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国家保密法等法律的风险,客观上增加了取证的难度;此外,中概股公司上市主体大多注册在开曼群岛这类离岸地区,多国家监管合作上的沟通成本也比较高”。

在2012年的中概股危机后,两国之间围绕财务造假的跨国监管进行反复讨论。证监会曾就跨境监管的协作称,2018年以来,双方为继续推进审计监管合作保持沟通,中方多次向PCAOB提出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联合检查的具体方案建议。

今年4月3日。证监会还对外称,期待尽快得到回应并与PCAOB进行进一步合作。

瑞幸财务造假事件会导致全球投资者对中概股价值进行重新考量,对该事件进行严查,除了给市场以警示,长远来看在一定程度上能挽回投资者对中概股的信任。

在联储证券投行业务负责人尹中余看来,“包括在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上市公司,也会受到影响,合法合规才是企业的底线。”

罗炜则认为,一些中国企业对“合规”缺乏理解等因素,导致财务造假出现。这是瑞幸咖啡事件发生后,最值得反思的部分。

在全球市场资本开放的前提下,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已明显提升。如新《证券法》中对欺诈发行、信批违法固定罚款金额最高可达2000万元、1000万元;此外,新《证券法》还明确可以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集体诉讼,确立了“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集体诉讼原则,这可能让被诉企业和责任人员付出巨大代价。

集体诉讼“常态化”

在监管部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瑞幸事件在投资者和律师中正在演变成一场常态化的证券集体诉讼。

北京郝俊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俊波在全球征集诉讼投资者后,选取了5位分别来自中国、美国、英国、加拿大、沙特的投资者,向法院申请作为本案的首席原告。“法院选择谁做首席原告要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不能和瑞幸有任何利益关联,其次是投资者的金额损失大小。”

美国时间4月13日,瑞幸咖啡首席原告申请已经正式截止。此前,全球各家开展证券集体诉讼业务的律所均在征集瑞幸咖啡股票投资受损者,而被选定为首席被告的代理律师即为首席律师,获得该案件的代理权。

实际上,中国证监会介入调查后,对已经在美进行的投资者集体诉讼并没有太大影响。郝俊波表示,在美国市场的证券投资者集体诉讼是“常态化”的行为,一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疑点或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就会收到集体诉讼。“最后都是‘和解’的方式解决,一般海外上市的中概股会购买董责险,理赔会启动保险理赔程序;此外,瑞幸事件潜在的追偿对象,不仅是瑞幸咖啡及其高管,还可能包括安永、中金等其上市时的一些中介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资本市场,新《证券法》中规定的“中国式集体诉讼”,规定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诉讼,此点与美国市场上律师作为集体诉讼的主导有所不同。

在学术界,监管部门和投资者诉讼这两种纠偏力量是替代还是相辅相成,始终存在争议。罗炜认为,过去投资者诉讼在中国立案就比较困难,新证券法之后,投资者能够在国内提起诉讼,但对于瑞幸咖啡这类VIE协议控制结构的企业,投资者股东身份的认定等具体问题仍存在变数,需加快推动监管细则的出台。

责任编辑:范斯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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