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义一“老赖”犯拒执罪获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年过六旬的黄某某将款给儿媳妇生意周转,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江西安义某银行与被告人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义县法院于2001年4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黄某某偿还江西安义某银行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安义县法院于2001年5月31日向黄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至2001年11月26日,黄某某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依法裁定查封黄某某所有的坐落在某某乡某某街三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幢。
2019年1月22日,江西安义某银行发现黄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安义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查,2018年12月30日,黄某某在某银行个人账户因卖粮食先后三次收到转帐共计人民币43900.92元。2019年1月5日,黄某某向其儿媳余某转账人民币40000元供余某生意周转,其具有履行能力却逃避执行法院判决。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传唤归案。归案后,截止2020年1月7日,黄某某之子黄某波、黄某浪向江西安义某银行归还欠款本息人民币637324.07元,江西安义某银行出具谅解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归还全部债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全部履行债务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所在社区矫正意见,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