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名四川民工内蒙古打工被欠薪4年 终审判开发商付款

日期:04-26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

原标题:百名四川民工内蒙古打工被欠薪4年终审判决:开发商支付工程款1900余万元⑧

封面新闻记者陈章采

封面新闻持续关注跟踪的“百名四川民工内蒙古打工被欠薪4年”事件目前出现关键性进展:在内蒙古高级法院受理上诉一年多以后,河北易兴建司终于在4月上旬收到了终审判决书。

此时,距这起涉及上百名四川等地民工300多万欠薪的工程款纠纷案从2017年10月进入诉讼程序后,已经过去整整两年半。

涉案项目

涉案项目

内蒙古高院终审判决

内蒙古高院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开发商支付工程欠款1900余万

内蒙古高院“(2019)内民终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9民初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志明房产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9民初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易兴建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9民初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志明房产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河北易兴建司工程款21959877.4元。)为:乌兰察布市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9213790.36元及利息,利息以19213790.3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河北易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乌兰察布市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迎春溪林湾项目部的反诉请求。

建筑商申请再审

建筑商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贷款支付工程款利息该谁承担?

在经历了长达两年半的等待后,来自四川的建筑承包商徐国良等人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部分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认定的事实与判决意见相互矛盾,适用法律错误。”

4月15日,河北易兴建司负责人和徐国良等来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递交再审申请。请求改判被申诉人支付工程款为21767044.36元及利息。

河北易兴建司称:“二审判决认定了被上诉人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550万元是被申诉人支付的工程款,而该笔款项所产生的利息893134元却由申诉人承担。既然认定该550万元为工程款,该笔款项产生的利息就不应当由申诉人承担,而应当由被申诉人负担。”

河北易兴建司还称:二审判决“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认定上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被申诉人代替申诉人缴纳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1660120元,并判决在工程款中扣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最关键的是被申诉人根本没有实际缴纳这笔款。”

内蒙古高院受理通知书

内蒙古高院受理通知书

高院反悔:上午受理申请下午通知退回

据徐国良介绍,4月15日上午10时许,他们向内蒙古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法院向他们出具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随后,徐国良等人驱车离开呼和浩特市,赶赴乌兰察布市。

“当天下午3点左右,我们又接到自治区高院电话,说不受理我们的再审申请。要我们把受理通知书退回去,并取回提交的证据材料。”看着上午才拿到的盖有内蒙古高院大红印章的受理通知书,徐国良等人不知所措。

针对出具受理通知书后又要求交回的情况,4月17日,封面新闻向内蒙古高院发去《采访函》,请求内蒙古高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4月24日,内蒙古高院回复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发出后,我院当天下午即与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明确告知其可以依法按照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事处理期间,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部分被欠薪的湖北民工

部分被欠薪的湖北民工

律师建议:再审和执行可以同时申请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郭刚建议,易兴建司可以同时向法院申请再审和执行,这样既可尽快实现兑现拖欠的民工工资,又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已经无奈地等了4年多的四川民工肖光平和湖北民工杨春明等人,开始看到了希望。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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