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160万基金损失惨重索赔 法院:金融人士风险自负

日期: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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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投资160万基金损失惨重索赔,法院:金融人士风险自负

王女士投入160万元购买基金,三次延长基金投资期,不但未得到任何收益,本金还可能面临损失。为此,王女士起诉某资产管理公司要求返还本金、认购费及利息。今日(4月24日),朝阳法院一审确认王女士是具备相关资格的金融人士,因投资人无证据证明对方承诺保本付息,法院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现场。视频截图

审判现场。视频截图

筹资买基金,赔本要求退钱付息

王女士诉称,某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先生多次在微信群中宣称“1号基金”可在6个月内退出、最终收益率为165%、固定回报10%等等。2015年6月5日,王女士向该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投资本金160万元、认购费2.4万元。王女士称,自己的投资款项来源于其亲属和朋友三人,自己并非合格投资者。

在合同履行中,该公司未支付王女士任何收益,也未返还本金。于是,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王先生共同返还投资本金160万元、认购费2.4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王女士签署的合同是委托理财合同。考虑到证券市场的表现和股市情况,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包含王女士在内的全体投资者进行公开沟通和征询。根据大多数投资者的意见,相关基金继续存续,公司和王先生均未向王女士作出任何的保本承诺。涉案基金目前仍在清算,尚未清算完毕,损失数额目前无法确定。

合同载明损失风险,买者自负

该案围绕王女士是否是合格投资者、王女士是否有权要求某资产管理公司返还投资本金等争议展开。

其中,根据双方签署的《风险揭示书》部分载明:投资有风险,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本基金未设预警止损线,在极端情况下,基金投资者投入的本金有可能出现全部损失的风险等。

基于一系列证据,法院对王女士据此要求某资产管理公司返还投资本金、支付投资收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王女士称王先生向其承诺了投资期间回报,故要求王先生承担返还投资本金、认购费并支付利息责任的诉称意见,因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王先生作出该承诺,且庭审中王先生亦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朝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表示,本案的判决确立了明确的风向标,即在私募投资领域应当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对于具备金融知识的专业投资人而言,更应当秉承该理念。

新京报记者刘洋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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