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运输公司滚动发车,是否存在车辆停运损失?
案情
黄某驾驶挂靠在越顺物流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渝G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途中,与同向行驶的由袁某驾驶的登记在重庆市南川运输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渝Axxxx号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渝Axxxx号普通客车上乘客受伤,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巡警认定,黄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无责任。渝Axxxx号普通客车受损后在修理厂维修了19天。南川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越顺物流公司、黄某连带赔偿车辆停运损失,并提交了渝Axxxx号普通客车的记账凭证以证明其利润情况等。
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越顺物流公司、黄某连带赔偿南川运输公司停运损失13305.51元。黄某不服,以南川运输公司是滚动发车运营模式,渝Axxxx普通客车停运期间,其他车辆代为营运,可以满足正常的运力,客源未流失,实际收入未减少为由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市三中法院审理认为,渝Axxxx普通客车作为南川运输公司的合法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该车辆停运,其必然因无法正常运营不能获取收益。同时,车辆的营运要消耗时间、人力等,当车辆减少时,必然需要其他车辆对其进行补充投入,投入的代价就会产生时间和金钱的成本,也即这种补充投入或以额外的休息时间补足,或以更多于平时的金钱回报补足,或者需要偿还其他车辆代为运营的时间。故,渝Axxxx普通客车因本次交通事故停运,必然给南川运输公司造成停运损失,黄某的主张缺乏实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