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西赣州一男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一审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某传媒有限公司。为推销股票微信群、微信业务,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起先后多次通过网络购买大量公民电话号码,同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公司内被抓获归案,现场扣押了其使用的电脑主机4台,金士顿U盘1个、华为手机1台和红米手机23台。经提取,电脑硬盘内有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含电话号码、微信号或微信名的公民信息共计61627条。截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在公司经营获利2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在侦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61627条,非法获利2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