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访“性侵养女案”女方律师:该案的本源问题,就是对“自愿”的理解
我们不能要求被害人是一个完美的被害人
更何况还是一个未成年的被害人
近日,“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养女案”被媒体报道后,受到舆论关注。
当事女孩称,2015年12月31日,时年14岁的她,在“养父”鲍某某的天津老家被其性侵,之后又多次被性侵、限制自由,达数年之久,期间多次自杀未遂。
对此,曾任山东烟台某上市公司高管的鲍某某称,对方“纯属谎言,完全是捏造”。
4月14日,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女方代理律师吕孝权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就该案的办案重点、目前案件进展等外界关注的话题进行了回应。
《中国新闻周刊》:你是怎么接手这个案子的?
吕孝权:今年春节前后,有媒体朋友找到我们律所主任郭建梅律师,谈了这个案情,希望千千律所能够介入该案,帮助这个女孩,去维护她的权益。
郭主任与这个女孩联系上后,审核了她手头上一些相关证据,了解了大致线索后,认为这个案子符合我们律所的免费法律援助标准。这是一个典型的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我们愿意去接触跟进这个案子,不收其律师费,连办案费也全免了。
《中国新闻周刊》:我们注意到,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的李翠萍律师也是这名女孩的代理律师。
吕孝权:我们两家律所没有联合代理该案。不过,李翠萍律师代理该案的相关手续,可能现在还是有效的。
《中国新闻周刊》:这起案件曾经于去年4月被立案,后又被撤案。当时警方撤案是什么原因?
吕孝权:警方撤案,一定说明他们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举报对象有犯罪事实发生。现在我们还没有看到全案的证据材料,对此,不好发表言论。这个问题,也是公安部和最高检成立的联合督导组、烟台市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要去仔细调查核实清楚的。
《中国新闻周刊》:最近,你们与办案民警沟通如何?
吕孝权:我们把女方的授权委托书、我们律所的介绍信,快递寄给了烟台警方。3月份,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警大队的办案警官,跟我们确认已收到。我们也与警官在电话中做了初步沟通。
《中国新闻周刊》:将来,该案进入刑事公诉程序后,律所准备怎么应对?
吕孝权:对于该案,我们律所非常重视,我们整个团队的律师,即包括专职律师也包括兼职律师等,都在不断地出谋划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案件进入刑事公诉程序后,只能确定1-2名律师出庭。但是,对于该案,我们背后出谋划策、提供证据和技术支持的律师有很多。
《中国新闻周刊》:关于此案,律所已掌握了哪些具体的证据?怎么看目前舆论对女孩母亲的质疑?
吕孝权:目前,证据这块,我们还不便多谈,谈多了也是对女孩的二次伤害。当前,并没有事实证据支持女孩母亲有相关问题,我们不能妄加猜测。退一步讲,即使有证据证明其母未尽到相应的保护职责,甚至还涉及其他问题,也不应当影响女孩对犯罪嫌疑人鲍某某的性侵指控,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中国新闻周刊》:你认为,鲍某某和这名女孩间是什么关系?
吕孝权:我们结合现有媒体披露的信息,以及我们掌握的证据和线索看,他们不构成养父女关系,他们所谓的“收养关系”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
鲍某某曾把这孩子带到北京、天津、烟台、南京等城市生活过。这说明,鲍某某,已经接受女孩母亲的委托,对该女孩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说明他们形成一种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中国新闻周刊》:怎么看鲍某某和部分媒体对女孩的质疑?
吕孝权:很多负面舆情对这个女孩的伤害很大,特别是那些未经核实的新闻或虚假新闻,给她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
《中国新闻周刊》:你怎么看待鲍某某的个人辩解,和他提供的“证据”?
吕孝权:他提供的“证据”,还没有经过办案机关的筛选。所以,这些“证据”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分析和认定,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具备合法性。而且,证据也不能只看表面问题,所有的证据都需要综合判断和分析。
《中国新闻周刊》:鲍某某提供这些证据,意图证明女孩是在“自愿”情况下与其发生性行为。对此,你怎么看?
吕孝权:这就涉及到了该案的本源问题,也就是对“自愿”的理解。
我们必须要考虑到,这个孩子当时的年龄段、那个年龄段的认知水平、当时的身体状况等,还要考虑到鲍某某当时的身体状况、身份背景等,也要考虑到鲍某某与这个女孩所处的角色地位、相处模式等等各种因素。
只要有正常认知水平的人,都可以想象这个女孩的生活处境是怎样的。只有真正全面考虑到上面的这些因素,我们才能更准确地去理解和认知被害人的自愿问题。
现在没有证据,说明这个女孩是自愿的。退一步讲,即使表面上有证据证明,我们是否也是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全面审查判断这种所谓的自愿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还是一种表面上的自愿?
从法律层面上说,2013年10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意见,明确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在这些背景下,即便有聊天记录等证明,他们有过亲密的对话记录,也不能说明,当时的行为符合这个女孩的真实意愿。那些“完美被害人”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我们不能要求被害人是一个完美的被害人,更何况还是一个未成年的被害人。
《中国新闻周刊》:鲍某某的企业高管、律师等身份也受到关注,对此你怎么看?
吕孝权:关于鲍某某是不是利用个人光环、头衔、身份等干扰办案,这个问题也需要调查清楚,这也相对符合法律、情理。目前,烟台已经成立了一个工作专班,公安部和最高检,也联合派员赴山东督导该案办理。山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也很重视。这个案子涉及人伦、道德、法律等各个方面,办案机关应该更加谨慎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