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伪造证据!罚!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徐某为了获取利益,竟然伪造案件重要证据,最终被处以罚款处罚。
重庆某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认定徐某逾期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不服,起诉要求确认与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徐某当庭举示的一份“工友”翁某的书面证词,该书面证词涉及徐某自2016年起在重庆某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上班,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受伤等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内容。
因证词落款处签名存在笔误,明显与常理不符,经法庭讯问,徐某承认因翁某外出务工不便书写,于是徐某伪造了该份证词,并以翁某名义落款捺印。
因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官对徐某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鉴于徐某认错态度好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决定对徐某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等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冲击社会诚信体系,后患无穷。
大足法院严格依法处罚伪造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