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晶: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关注“上市公司高管涉性侵养女案”

日期:04-13
性侵强奸罪

原标题:金晶: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关注“上市公司高管涉性侵养女案”

近日,一起“上市公司高管涉性侵养女案”引发热议。

一边是人高马大、履历光鲜的社会精英,一边是人微言轻、涉世未深的无知少女。细节令人瞠目结舌,一时群情激愤。值得注意的是,鲍某某并非法学科班出身,却具有中国律师资格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深谙中国和美国法律,尤其是有关幼女性侵相关规定,足可见其智商之高、心机之深。

有资深法律人整理出这样一张时间表:

金晶: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关注“上市公司高管涉性侵养女案”

花半年的时间取得一对母女的信任,将孩子带离熟悉环境。

第一次下手的时间,女孩满“十四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与十四周岁以上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呢?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非强迫即可能不构罪。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鲍某某构罪方需要论证发生性关系时女孩系非自愿,即被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而陷入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然而,从目前已公开的证据来看,结合鲍某某本人丰富的法律相关从业经历,他多的是方法、理由,甚至可能掌握着相当的证据为自己辩解乃至脱罪,要不然也不会有四年来3次报警、2次立案、1次撤案这样曲折的过程。司法实践中,由于发生性行为时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各执一词,缺乏辅证,司法者难以形成内心确信,存在哪怕能够形成内心确信,但是因为证据链不完整而无法定罪的现象。

涉事高管(资料图)

涉事高管(资料图)

这件事让我想起港片里的一个片段:

一位律政司实习生受邀参加富豪派对发生不幸,出于职业敏感性,她将羞耻、伤心等负面情绪排在第二位,哭着去了相应机构提取体内精液,并及时拍下身上的伤痕作为证据。法庭上,富豪律师提出女方家境贫寒读书时期经常去夜店兼职,本身不单纯,并出示向女方母亲账户转账大笔费用的证据,证明出席派对系援交、此次指控系敲诈。一番渲染,陪审团一致认定强奸罪名不成立。当然,敲诈罪名最后也未能认定,剧中女主很坚强,在办理一起被虐案时,女证人害怕出庭指正,她还以自身经历鼓励女人不要向恶势低头,最终顺利完成检控工作。

今时今日的这起案件有罪证据更加薄弱、实力差距更加悬殊。无论最后案件走向如何,希望女孩能早日摆脱魔爪、重回校园,她的人生只是绕了段岔路,重回正途,依旧可以拥有同龄的朋友和灿烂的明天。

有人提出提高“特殊强奸罪”年龄,分三档:

·对与不满14岁女孩发生性行为的,直接定强奸罪,不问是否明知年龄;

·对与14至不满16岁女孩发生性行为的,除非确能证明不知年龄,否则即按强奸罪论处;

·对与16至不满18岁的,如果是女孩的特定关系人,如家庭长辈之于家庭成员、教师之于学生、医生之于患者等,利用了优势地位引诱发生性行为的,应认定为强奸。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规定: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以上其实是一种从严认定,即将对幼女性行为的保护更严格化。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强奸幼女概念的设定原因是,幼女在这个年龄阶段缺乏对性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理解,没有表示同意的民事行为能力。举个简单的例子,小偷进到一户人家偷东西,问这家三岁孩子的意见,孩子的同意不影响盗窃行为的认定。

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大化的意见应当全部支持。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越大越好,参与范围越广越好。因为孩子就是未来。

木桶原理认为,多块木板构成的水桶,其价值在于盛水量的多少。如果这只木桶的木板中有一块不齐或某块木板下面有破洞,这只桶就无法盛满水。即木桶能装多少水,不取决于最长的木板,而是最短的那一块。当然,紧取决于固定木桶的圆箍,久取决于所有木板的质量。

据此,评价一个社会的幸福指数,不取决于过得最好的那些人,而取决于最弱小的那部分人。这件事发展到今日,之所以引发群情激愤,原因是多方面的。为人父母者,有何其强烈的代入感;未为人父母者,有如鲠在喉的同情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教育是重要一环。家庭教育又取决于父母的受教育程度和认知水平。

今天这个案子,四年里,一次又一次大动静,女孩的母亲是什么样的状态。此时过多追求女孩母亲的责任其实没有太大意义,只是这件事给千万家庭提了个醒,无论如何孩子应该尽可能地带在身边,至少要对孩子的情况有所掌握,道貌岸然者的伪装技巧和狩猎手段远超想象。

[文/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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