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救助过“养父性侵案”受害女孩的机构:母亲存在感很弱,推动立案深感无力

日期:04-11
养父性侵受害深感立案

原标题:曾救助过“养父性侵案”受害女孩的机构:母亲存在感很弱,推动立案深感无力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熟人作案很难被披露出来

因为这对孩子影响非常大

导致他们对世界的信任坍塌

近日,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女孩小芳(化名)称从其14周岁起,被“养父”鲍某明长期控制在山东烟台某公寓里,多次遭受性侵。该案件一经报道,引起轩然大波。

据媒体报道,2015年4月,小芳母亲与鲍某明通过网友介绍认识。鲍某明曾担任烟台某公司高管,以他律师、名校毕业生的身份,获得了小芳母亲的信任。2015年11月,鲍某明带着刚满14岁的小芳以“女儿”的名义到北京上学,2016年前往山东烟台生活。相关报道称,从2015年12月31日开始,小芳长期遭受“养父”性侵,处于半失学状态,其间多次自杀未遂。

“这是一个典型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例,侵害双方存在控制关系,长期对未成年人性侵,熟人作案,且证据难以获得。”北京市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源众)主任李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事发至今,“养父”鲍某明一直未承认性侵行为。

源众是一家致力于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公益组织,在2019年为小芳提供过紧急救助基金,支付了她住院的治疗费用。除了源众,帮助受害女孩的还有律师、心理咨询师、妇联等众多机构。

“母亲也决定不了什么”

2019年初,源众服务中心社工李慧茹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头的女孩说话很有礼貌,请教未成年人性侵立案、撤案等法律方面的问题。聊天过程中,女孩并没有透露自己的姓名等个人信息。

据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女孩称,去年4月生理期发高烧时,鲍某明对她性侵并暴力殴打,这促使她选择了报警。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随后作出的一份撤销案件通知书称:小芳被强奸一案,因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

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性侵,李慧茹提出与女孩母亲直接沟通的要求。女孩起初表示,这些事情她能自己做决定。“我告诉她,你没有满18岁,希望跟你母亲取得联系。”李慧茹说,女孩随后将母亲电话给了她。

李慧茹在和女孩沟通过程中发现,女孩母亲的存在感很弱,“她不反对让母亲参与进来,也没有阻止我们和她母亲联系。她的状态给人感觉是:母亲也决定不了什么,她可以自己决定。”

到了2019年6月,李慧茹发现小女孩的电话打不通,赶紧向女孩母亲询问能否联系上,女孩母亲联系未果后,李慧茹建议母亲报警。南风窗报道称,女孩当时跳进了黄海,接着又被人捞了起来。

“我们了解到她抑郁、焦虑,这是严重的应激创伤反应。我劝她一定要先去治疗,但她没有能力解决住院问题,我们就给她支付了住院费用。”李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自己的建议下,妈妈把女孩带回老家的医院进行治疗。

据媒体报道,去年10月,女孩再次报警,获警方立案。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分局去年10月9日作出的《立案告知书》显示,小芳被强奸一案,该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侦查。在各方舆论压力下,烟台市公安局4月11日凌晨发布通报称:“已组成工作专班,并商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前期芝罘公安分局侦办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正在进行全面调查。”

推动立案深感无力

从女孩第一次报案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一年多时间,仍然没有调查结果。

“在推动立案过程中,我们感到深深地无奈和无力。”李莹说,性侵案件经历了两次立案,第一次立案后撤案的原因是没有犯罪事实。警方在媒体披露此案后的进一步解释是,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明不构成犯罪。李莹说,这也可以解读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

“女孩已经提供了证据,最大问题是受害者是否自愿发生,如何判断违背她的意志。”李莹说,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有特殊性,不能从成年人性侵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未成年人受害者生活在一个封闭的孤岛环境,容易被洗脑、被控制。

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熟人作案很难被披露出来,因为这对孩子影响非常大,导致他们对世界的信任坍塌。”李莹曾经接触一个案例,施暴者是受害者父母的好朋友,也是邻居,因为这样的社会关系,受害者父母没有任何防备,“小时候可能还懵懵懂懂,等她成年以后,一旦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就会爆发,整个人就完了,有很明显的自杀倾向。”李莹说。

此外,李莹在媒体的报道细节中发现,烟台警方在办案过程中,疑似存在一些可能产生“二次伤害”的行为。

“让侵害人与受害人同处一个空间,对侵害人的威胁行为视而不见,反复询问细节等。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警察居然模仿侵害人的掐脖行为,让受害人再次回到被伤害的痛苦回忆中,其实查明案件事实,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法,这也是一种二次伤害。”源众近期发表在官方公号的一篇文章如此分析。

实际上,2014年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给出了明确意见,如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等。

“受害的孩子,很多时候会对现实和梦幻出现混淆,对时间、细节也可能出现混淆。如果要获得真实情况,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引导。给他们一个非常安全的环境,能够跟询问人员形成信任关系。”李莹说,“如果不建立一种信任关系,她不会有安全感,也可能不会讲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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