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修水泥墩堵路影响相邻必要通行,法院判拆!
甲与乙系邻居,双方就通行等相邻关系达成多项协议,其中一项约定:乙允许甲方的行人、小车在其地坝通行(但大车和重载车除外,需经双方协商处理)。后因甲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乙便在地坝与公路间的通道靠近房屋一侧修建了长度为0.42米水泥墩,致使甲车辆无法通行。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拆除水泥墩,恢复道路原状。
一审宣判后,乙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甲车辆的通行必须经过乙地坝,且甲长期从乙房屋地坝通行,故乙应尊重历史上形成的通行关系,不应予以妨碍。此外,双方协议也约定同意甲方行人、小车出入。故乙修建水泥墩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亦违背了双方的约定,应依法排除妨害,恢复其地坝的原有通行状况。
同时,甲也应遵守协议约定只通行行人、小车,若今后生产生活中通行大车造成地坝损坏,乙可主张甲进行赔偿。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关系融洽才更有利于生产、生活。为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不仅仅是邻里间相互给予的便利,更是一项法律义务。在相邻关系遇到纠纷时,应依理依法妥善处理,让邻里关系更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