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高管被指性侵养女案 烟台警方当尽快回应关切

日期:04-10
性侵

原标题:“高管被指性侵养女案”,烟台警方当尽快回应关切|新京报快评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相关侦查、证据采纳或许并不容易,但鉴于目前公众的关切,相关警方宜适当公开进展,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近日,“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

当事人李星星(化名)自称从2016年起被“养父”鲍某明长期控制在烟台某公寓里,遭多次性侵,首次被性侵时刚刚年满14岁。而鲍某明对长期性侵的指责矢口否认,回应称,自己对养女李星星百般疼爱,要星星不给月亮,没想到她忘恩负义,恩将仇报。

双方的各执一词,也让所有旁观者云里雾里,唯有寄希望于警方拨开案件迷雾。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指出,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2019年4月9日,李星星在一次性侵并被殴打后,曾选择向烟台芝罘区警方报警,据媒体报道当地检察院也提前介入。应该说这种及时介入,对督促侦查机关依法规范行使侦查权,有效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但当月26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受害人被强奸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如今看来,这次的“撤案”十分关键,当地机关在这一过程中侦查到了哪些情况、相关物证又是否属实,如何支撑起“没有犯罪事实”的结论——对此,在保护涉事人员隐私的前提下,不妨给予公众更多解释,因为单看一些媒体的报道,这次的“撤案”未免有些反常。

2019年10月,案件在检察院的监督下,被二次立案。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给出的理由是“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二次立案已经过去了6个月,烟台警方是否“立即立案侦查”不得而知,李星星及其律师却一直联系不上办案民警丁某某。有网友质疑:这是撤案速度以闪电计,侦查速度以蜗牛计。无奈之下,李星星只能选择在现居地南京报案。

有学者在对359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后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熟人作案多、犯罪手段隐秘、再犯风险高等特点。其中,犯罪手段隐蔽加上熟人作案,往往使得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很长时间,比如张春生强奸案中,被告人张春生在长达 10年的时间里先后多次性侵继女高某而未被发现。同时,这类犯罪人员往往还具有明显的恋童癖、儿童性骚扰、儿童性虐待等倾向,具有成瘾性特征,这也是其再次实施性侵犯罪的主要驱动力之一。

如果已经对照上述研究,从李星星向警方和媒体披露的材料,尤其是有血迹的卫生巾、有精液的卫生纸、电视上未成年人题材的色情片、鲍某明摆弄成人性用品粘胶带的照片、鲍某明访问“送养”“送养女宝宝”用户空间的照片来看,公众很容易给鲍某明贴上强奸犯或者恋童癖的标签。

这意味着,无论案件结果如何,都牵涉重大。一方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则是公司高管的名誉。如果李星星的指控属实,这是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属实,也应该还鲍某明一个清白的交代。

倘若的确有侦查上的困难,或是案情复杂难以短期内有结果,当地警方也宜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及时沟通案件进展。说到底,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也要求执法机关,不只是暗地里侦查或是“按程序办”,更应该通过说理的方式,向公众,或起码向当事人具体地说明缘由。只有这样才能兼顾结果上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内心信服”。

目前,拦路强奸案已经少见,越来越多的是“熟人强奸”,且多数系“一对一证据”案件,某些案件中的双方甚至存在某种复杂的关系。这要求侦查机关摆脱单纯的指控和供述,按照刑法教科书或者严苛谨慎的刑事证明标准去采集证据。这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更何况某些犯罪嫌疑人还具有专业的法学背景。

昨天深夜,@芝罘警官在线发布案情通报,并指出“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我局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一个积极信号。所有人都期待真相的水落石出,希望这次真相不用等太久。

□莫一尘(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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