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新冠肺炎要同归于尽”要挟绑架,江苏一男子获刑

日期:04-09
新冠肺炎江苏

原标题:以“有新冠肺炎要同归于尽”要挟绑架,江苏一男子获刑

新京报快讯今天(4月9日),最高检发布第九批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江苏徐州一起冒充新冠肺炎感染者实施的绑架犯罪案件。纵某某蒙面持刀,以“有新冠肺炎要同归于尽”相威胁,绑架一名女子并索要30万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男子为还债蒙面持刀绑架,民警趁交换人质时将其抓获

通报显示,2020年1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纵某某为偿还个人欠款,经预谋在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趁被害人郭某甲(女)独自开门上车之机,蒙面持刀进入车内,冒充自武汉返回的新冠肺炎感染者,并以传播病毒和同归于尽相威胁,索要人民币30万元。

因郭某甲无足额现金,纵某某强迫郭某甲通过微信、电话向亲友筹集钱款。郭某甲在通话中明确告知亲友其被新冠病毒感染者持刀挟持索要钱财,纵某某亦参与通话,并使郭某甲亲友确信郭被绑架的事实。

后郭某甲亲友向郭银行账户汇入30万元。纵某某担心网络转款会暴露个人身份,要求郭某甲取现,得知郭的银行卡存放在家中,遂逼迫郭某甲通知其妹妹郭某乙将银行卡送来。郭某甲家人报警。

郭某乙将银行卡送达后,纵某某要求由郭某乙交换作为人质,由郭某甲去银行取现回来后赎回郭某乙。民警趁交换人质时将纵某某抓获。

1月31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以纵某某涉嫌抢劫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作出批捕决定时,制定详细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收集纵某某是否存在利用他人对被害人安危的顾虑,被威胁转账的证据。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改变定性,对纵某某以涉嫌绑架罪移送审查起诉。

据通报,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纵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19日以涉嫌绑架罪对纵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2月21日,泉山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视频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纵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以涉嫌抢劫罪提请批准逮捕,最终以涉嫌绑架罪移送审查起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办案中,检察机关应注意把握好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发挥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避免一味从快、适用罪名出现错误。

该案一开始公安机关以纵某某涉嫌抢劫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作出批捕决定的同时,提出明确具体的捕后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纵某某是否存在利用他人对被害人安危的忧虑,直接进行威胁并要求他人转账的证据。

此后,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公安机关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最终对纵某某以涉嫌绑架罪移送审查起诉。

绑架罪与抢劫罪有何区别?最高检表示,首先是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行为人一般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的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绑架行为人目的既可能是为勒索他人财物,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而实施的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其次两者在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行为人一般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当场实施暴力劫财的行为,具有“当场性”;绑架行为人是以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等方式向其亲属、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不具有“当场性”。一般绑架罪的起刑点高于抢劫罪,处罚重于抢劫罪。

最高检称,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准确把握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特征,精准打击了犯罪。

新京报记者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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