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举行婚礼未领证 法院:共同生活后返还部分彩礼

日期:04-08
结婚登记婚约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感情迅速升温,未料举行婚礼后女方不同意领证,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闹翻,两家便因彩礼返还问题反目。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女方家返还金器一套及部分彩礼40000元。

2017年端午节,阳某(男)与吴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后二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同年冬天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当地习俗,阳某订婚时包给吴某及其父母、亲戚若干见面红包。婚礼前向女方家共支付彩礼10万余元,并为吴某购买了价值22000元的戒指、项链、手镯等金器一套。女方家添置了家具、家电、床上用品等价值44739元的陪嫁物品至阳某家。婚礼后,吴某随阳某在其工作的地方南昌共同生活了三个月,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吴某回萍乡居住生活至今。阳某多次要求吴某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均遭拒,便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及金器,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阳某遂将吴某及其父母吴某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金器及10万余元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当事人之间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按照农村风俗习惯支付给另一方数额较大的现金、物品等财产属于婚约财产,若结婚目的未能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本案三被告接受原告的现金、物品等财产后,被告吴某与原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鉴于婚礼前,被告已按农村习俗将一部分彩礼购买成陪嫁物品,且该部分陪嫁物品已由原告使用,应在彩礼返还中予以冲抵;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金器折抵现金人民币22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吴某添置金器亦属于附条件的赠予,现双方不能实现结婚的目的,理应返还。综上,考虑原告阳某与被告吴某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及充分发挥财物的使用价值,扣除被告已购买的陪嫁物品后,法院认为三被告酌情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40000元。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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