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鼓宣判2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

日期:04-03
野生动物

近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两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收缴生态修复金。

2019年10月11日晚,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间及禁猎区,被告人朱某军邀被告人朱某平(系朱某军的父亲)驾驶越野车,带两个头灯、一个细网袋,来到港口乡英朝村浆坑组“苦竹埚”的一条小河边,朱某平翻开河里一石头后看到2条蛇,两人用头灯照射,朱某平在朱某军的帮助下,用现场找到的树杈制成叉形工具,先后将2条蛇装进细网袋里。在返回途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的2条蛇为尖吻蝮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动物,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军、朱某平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共计5000元。

2019年9月初,被告人赖某生在港口乡水坪村黄沙组其自家菜地里,用捕猎夹非法猎捕猪獾1只,之后被其食用。同年9月下旬,赖某生又来到“塘背洞”山场安放两个带报警器的捕猎夹,准备捕猎野生动物,后经群众举报被查获,未获得猎物。经鉴定,涉案的1只猪獾,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生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军、朱某平在禁猎期间,在禁猎区采用禁止的方法共同捕抓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尖吻蝮蛇2条,情节严重;被告人赖某生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并捕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猪獾1只,情节严重,3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3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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