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不付抚养费 法院:不免除生母抚养义务

日期:04-01
抚养费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明明写着儿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自行承担,双方也签字确认了,女方却怎么也没想到会在离婚后因抚养费问题被自己未成年儿子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母亲吴某每月支付给儿子陈某某抚养费3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陈某(男)与吴某(女)于2010年1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同年3月生育一子陈某某。2016年8月,陈某与吴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按协议约定,婚生子陈某某归男方抚养,抚养费由陈某自行承担,吴某不用支付。现陈某已再婚又育有小孩,而陈某某一直随其父生活,现上小学三年级。陈某某认为随着自己不断成长,花销也日益渐多,需要母亲承担一定的抚养费,便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每月承担自己1500元抚养费。而吴某却声称,当时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抚养权归陈某,并由其独自承担儿子的抚养费,自己不同意再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案中,原告父母离婚时,虽已明确原告归其父抚养,抚养费由其父独自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抗辩称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原告的抚养费由陈某独自承担,且陈某已再婚,原告的抚养费与自己无关。法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原告陈某某,不能免除被告作为陈某某的生母所需承担的法定抚养义务。故被告的抗辩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鉴于被告系单身其个人没有稳定工作,故其支付抚养费的金额以每月300元较为合理,其余不足部分由原告父亲予以承担。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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