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投毒案”审判长:吴春红曾在侦查阶段翻供

日期:04-01
审判长

原标题:河南高院“投毒案”审判长:吴春红曾在侦查阶段翻供

新京报讯(记者李一凡)“吴春红投毒杀人”一案,于今日(4月1日)上午经河南高院改判无罪。此案审判长在宣判后介绍,吴春红曾在侦查阶段翻供。

吴春红和家人的合影,摄于2003年左右。家属供图

吴春红和家人的合影,摄于2003年左右。家属供图

新京报此前报道,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3岁的小儿子王成(化名),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均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商丘市中院第四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吴春红提出上诉后,河南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9日,吴春红的家。新京报记者赵凯迪摄

2018年10月9日,吴春红的家。新京报记者赵凯迪摄

2016年6月3日,吴春红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2018年10月3日,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书》。

今日(4月1日)下午,河南高院此案审判长就再审结果称,最高法院作出指令再审决定后,该院对吴春红故意杀人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再审期间,合议庭经过阅卷、充分听取吴春红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赴案发地核实证据、询问部分证人和原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于去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他指出,经审理,吴春红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且吴春红在侦查阶段已翻供,否认犯罪。

河南高院出具的《再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04年11月20日第2次讯问时,吴春红供述有罪。该次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地点是民权县看守所。但案卷中,公安机关的提讯记录未记载当天侦查人员在看守所对吴春红进行提讯。第7次讯问时,吴春红翻供。此后,他始终不承认犯罪。

上述审判长介绍,合议庭已告知吴春红可以依法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将依法作出赔偿决定,“我们将认真反思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刻汲取教训,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此外,吴春红的再审辩护人李长青表示,“监狱方面曾多次派人前往河南高院帮吴春红递交申诉材料。”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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