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00余万元及借款利息。
原、被告原系翁婿关系。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原告按被告指定的其父亲的银行账户转款290余万元,并向被告王某支付部分现金。2018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款本息被告一直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大部分银行流水,可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据借条所载内容及原告陈述,原、被告之间借款本金为300余万元,该借款本金被告应予偿还。2018年7月9日结算利息为100余万元,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称该利息是按年利率20%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予支付。2018年7月10日起,原告主张将利息计入本金,按年利率20%计算,因借款利息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故该利息款不能再计算利息。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