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经查明,2001年,被告张某与陈某(已过世)因资金周转向林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01年底还清。陈某于2014年9月去世。数年后,林某起诉要求陈某的继承人与张某一起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行之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本案被告张某及共同借款人陈某于2001年两次向原告林某借款,约定了还清期限。如果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应当从还清期限到期的第二日起计算。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内,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提出被告陈某甲、陈某乙、赵某继承了陈某的遗产,应对两次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认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