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在某公交公司专用汽车站内等候发车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同时停在站内的另一公交车发生事故,最终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公交车在本市区某公交公司专用汽车站内等候发车时,因自己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突然失控与停车场内的另一辆公交车发生碰撞后又与肖某发生碰撞,之后车辆冲出停车场围栏与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肖某当场死亡的事故。李某当场拨打急救电话。同年8月14日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脱逃。8月16日,李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26日,李某所在公交公司及李某家属积极赔偿肖某家属,并取得了肖某家属的谅解。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车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虽在到案后有脱逃行为,但其后又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李某所在公交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李某家属亦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补偿,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