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一)
庭审现场(二)
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开庭审理
3月23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并当庭一审宣判。被告人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7.2万元。
“麻痹大意”被人骗
据悉,尹某本在福建从事茶叶批发及零售生意。一次,某山东男子向尹某进购茶叶,连续两次均是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进行交易。因此,当该男子第三次进购茶叶,提出货到付款的要求,尹某没有丝毫起疑,按要求向其发去了武夷山“大红袍”岩茶等价值47000元的茶叶。不料,这一次尹某左等右等都等不来货款,向该男子催收却发现已联系不上对方。由于没有对方详细的身份信息,尹某无奈选择自认倒霉,且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斗转星移”骗他人
懊恼之余,尹某突然从中发现了“生财之道”,产生了用相同手法诈骗他人的想法,并将目标瞄准在了“大红袍”花椒上。
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尹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通过电话分别与两家花椒供货商老板郭某、王某联系,主动要求以先款后货的方式多次购买,从而取得其信任。随后,尹某再要求货到付款,向两家供货商分别购进优质“大红袍”花椒各3000斤。收货后,尹某便将与被害人联系时使用的手机卡丢弃。在了解到重庆市江津区系全国著名的“花椒之乡”后,尹某遂将花椒全部转运至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进行销售。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先后作案两次,累计骗取花椒6000斤,价值人民币282000元。
“悔不当初”监狱蹲
2019年11月,已将花椒全部售完的尹某在广东省深圳市某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此外,尹某通过家属向被害人郭某退赔人民币110000元,并取得了郭某的谅解。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犯罪分子通常会事先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多次完成小额交易、事先支付部分货款等方式骗取对方信任,而后实施诈骗,并将货物迅速进行低价倾销。
合同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财产,还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形势向好,复工复产成为民生大事,各企业、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务必要提高警惕性,尤其在大额交易应中多作核查,谨慎选择结算方式,提高自身防范力,避免因落入犯罪分子圈套而遭受财产损失,影响自身有序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