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水法院受理了一起“揪心”的案件,原告刘某在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几个月后,怀疑女儿媛媛(化名)并非自己亲生,先后两次与媛媛作了亲子鉴定,看到结果后,刘某怒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刘某与王某系一对九零后夫妻,婚后先后生育了一子一女,取名涵涵(化名)与媛媛。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渐渐矛盾不断,在小女儿媛媛一岁多时,二人因感情不和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涵涵随刘某一起生活,女儿媛媛随王某一起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的五年婚姻生活至此划上了句号。刘某在离婚后不断听到旁人的闲言闲语,议论女儿媛媛非自己亲生,刚开始刘某并未在意,但时间久了内心有所动摇,趁接媛媛玩耍之机,申请作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自己并非媛媛的亲生父亲。刘某一时难以接受,为了确认这一事实,刘某再次带媛媛作了第二次亲子鉴定,但鉴定结果未能给他一个“意外”,再次确认了二人并非亲生父女。刘某气愤不已,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并支付代为抚养媛媛一年多的抚养费、医疗费,以及离婚后王某应当承担的长子涵涵的抚养费用。
彭水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此纠纷系因婚姻家事所引发,为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外调解。承办法官对王某的不忠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刘某进行了劝解,希望念及昔日情分原谅王某。双方当事人均态度诚恳,念及王某带着年幼的女儿,自身经济条件亦一般,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王某自愿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代为抚养媛媛的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并按月支付长子涵涵的抚养费用。最终,刘某放下了心中的不快,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婚姻生活中,忠诚和信任对夫妻感情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可见,不忠与背叛并非仅停留在道德层面,更是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会受到否定的道德评价,还将面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夫妻双方且行且珍惜,切勿图一时之快伤害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