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远程视频审理一起盗窃案,当庭宣告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叶某退赔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1166元。
这天上午10时,安义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内,审判员、书记员和公诉人、辩护人戴着口罩各就其位,涉嫌盗窃的被告人叶某却没有“到庭”,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及书记员面前电脑屏幕上显示,叶某出现在安义县看守所讯问室。
这是一次远程视频开庭审理,审判过程通过电脑远程传输画面有序进行,用时不到30分钟。
疫情期间,为有效防范风险,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审判,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确保审判工作安全运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叶某刑满释放,当日晚上11时许,叶某来到被害人熊某某经营的位于安义县龙津镇某某大道某某货运部,从货运部后门进入店里,用螺丝刀将店里前台抽屉锁撬开,将抽屉内人民币1281元盗走。次日,叶某将赃款用于购买衣服等消费。
2019年12月23日,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叶某处扣押了赃款人民币115元,后发还给了被害人熊某某。
另外,2010年9月29日,叶某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0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81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本案盗窃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还多次因犯盗窃罪受刑事处罚,主观恶性大,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被告人叶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