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由该委负责起草的《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已面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明确,政府投资项目遵循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或市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直接由市财政部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从而进一步优化了项目审批流程,为项目建设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本报记者张熙宇
可直接投资公益项目
据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管理规定》。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气象、海洋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管理规定》指出,对于市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对于经营性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在项目审批管理上,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使用市级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资金的项目,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优化流程从简审批
《管理规定》明确,政府投资项目遵循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或市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直接由市财政部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设备购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管理规定》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工程竣工决算超出批复概算且确需追加投资的,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业主提交的情况说明,在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出具书面决算意见,项目业主依据市财政部门决算意见报市政府按500万以下的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 500万(含)以上的经协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或由市长视情况安排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项目涉及房屋征收的,待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可申请由各区政府提前办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审核。
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管理规定》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及相关规定,向市发改部门申请拨付前期费用和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涉及中央资金部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转下达资金计划,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项目业主。其中,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可根据项目业主报送的投资估算一次性拨付30%,再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至项目批复预算的90%。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临时过渡安置费、补助和奖励费用、附属物补偿资金、拆除清运费、征收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支付金额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概算批复金额为准,由市住建部门负责概算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项目辖区政府。
投资方式
直接投资
资本金注入
投资补助
贷款贴息等
基本原则
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四大控制体系;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