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规范

日期:03-07
疫情新冠肺炎

本报3月6日讯(记者陈丽园)近日,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织编制了《海南省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规范(第一版)》(以下简称《管理规范》),明确来自疫情高发国家(地区)的入境人员需接受为期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根据《管理规范》,入境口岸筛查出的具有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由口岸海关通知口岸所在地市县指挥部,再由市县指挥部负责转运到定点医院排查。境外入琼密切接触者,由口岸海关通知所在地市县指挥部,再由市县指挥部负责组织转运到指定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来自或14天内去过韩国、意大利、日本和伊朗等疫情高发国家(地区)入境人员,由口岸海关通知所在地市县指挥部,再由市县指挥部负责转运到指定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他有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入境人员,有单位和固定住所的由口岸海关通知所在地市县指挥部,再由市县指挥部负责组织转运到集中隔离点暂住,并通知其居住地所在市县指挥部转运到居住地,由居住地社区将其纳入登记管理,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无固定住所的短期来琼或者旅游入境人员由口岸海关通知所在地市县指挥部,再由市县指挥部负责组织转运到集中隔离留观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经海口、三亚、博鳌等入境口岸来琼,并于当天要中转到海南省外其他城市的,在机场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前提下,可办理相关登机手续并予以放行。不是当天中转的同样允许放行,但等候期间须由口岸海关通知口岸所在地市县指挥部,由市县指挥部负责组织转运到集中隔离留观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至离琼。其余入境人员,由口岸海关做好人员排查登记,将名单报省指挥部,省指挥部通知市县指挥部,由入境人员所在单位和辖区指导其开展自我健康观察并及时报告信息。

《管理规范》提出,入境人员在旅行中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佩戴口罩、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等。若有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不适症状,应当主动向口岸海关申报,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健康检查措施;若在交通工具转运途中发生以上不适症状,要及时告知交通工具乘务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旅客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向出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入境人员可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了解最新健康信息,也可致电“12345”或“12320”热线咨询。省指挥部将依据疫情进展,实时动态调整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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