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10万逾期不还 法院判决偿还本息

日期:03-05
利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余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余某以工程投标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100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现金100 000元正。借期贰个月,工程投标用款”。当日,李某通过银行向余某指定账户两次转账共计100 000元。借款到期后,余某却未如约还款,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余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10 000元(按月息2%计算)。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原告通过本人账户共计向被告转账100 000元,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未如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本案借贷双方约定借期两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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