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件因出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借款金额即借条上的金额,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部分诉求。
2018年11月12日,蓝某提出向戴某借款,戴某起草借条后,在其办公室内,蓝某按照戴某起草的借条内容出具借条给戴某,蓝某在书写借条时,戴某在蓝某右前方存放一沓现金,戴某对现场进行了拍照,蓝某称其尚未书写完借条,戴某已将现金收回,其并未收到戴某给付的现金。蓝某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戴某现金40000元,现金22000元、转账18000元,11月16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戴某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蓝某归还借款40000元,蓝某辩称实际借款本金是18000元,其并未收到戴某现金出借的2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2018年11月12日蓝某是否收到戴某给付的现金22000元。对此,庭审时法庭询问戴某是否出借过钱给其他人,戴某回答没有出借过钱给其他人,但经查询,2017年度戴某在上犹法院提起了8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由此可见戴某的陈述可信度较低;戴某提交的借条未约定利息、戴某起诉时也未主张利息,且双方仅是一般朋友关系,与日常生活常理不符;从戴某提交的借款现场照片来看,戴某既然担心蓝某会否认借款金额,戴某完全可以将全部借款金额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蓝某,戴某通过照片来证明已给付蓝某现金的方式,也与通常生活经验不符;相反,蓝某关于本案借贷的金额、过程的陈述,能与转账记录、还款的微信转账凭证、以及出具给戴某的收条,及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法院判决认定实际借款金额为转账金而非借条上的金额。宣判后,戴某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