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开车行至隧道出口被查获刑

日期:03-04
酒后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与朋友在南昌市顺外路某餐馆吃饭,期间饮酒。次日凌晨0时许,刘某饮酒后驾驶轿车从顺外路出发,途经洛阳路隧道,当由东向西行驶至洛阳路隧道西出口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刘某使用酒精呼气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后民警将刘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刘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4.8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刘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0月24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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