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女)夫妻辛苦劳作存款买房,因丈夫欠款房屋被拍卖,妻子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不得拍卖其房屋。近日,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件,判决驳回李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张某与李某(女)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现在按揭中。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向熊某借款60万元并约定利息,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因未按期还款,熊某起诉张某要求还款。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偿还债务,熊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要求拍卖张某与李某共同购买的商品房。李某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认为该房屋有自己的份额法院不能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否则会影响自己的生存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共有人也可以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也就是说,李某可以与熊某协商分割共有房屋事宜,也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析产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本案中,张某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一套房屋,房屋权属是张某与李某共同共有。因张某欠熊60万元债务,法院依据生效文书强制拍卖该套房屋。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应该与熊某协商还款事宜,也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析产诉讼。如果李某作了以上事项,法院就应停止执行。而现实情况是,李某既没有与熊某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一致协议,也没有提起析产诉讼来对抗法院的执行,故法院有权对张某夫妇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拍卖。房屋拍卖后的价款由张某、李某共同所有。张某偿还债务后仍有余额、李某也有一半的房屋价款,张某、李某夫妇可以用房款余额租赁房屋居住或者购买其他小户型房屋,况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工作赚钱,这并不会影响张某、李某的生存权。故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