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喻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由孺子路“东方城”KTV附近行驶至抚河中路海关桥路口公交站台的机非隔离护栏处时停车睡觉,当日7时50分许被民警查获。经对喻某进行吹气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民警将喻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喻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17mg/100ml。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喻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喻某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喻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