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的桌上宾,如今的阶下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原街道党工委书记李某贪污公款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同时判处没收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03350元以及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的其他违法所得人民币1586913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宜春市袁州区珠泉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安排人员以虚构或虚增工程项目等方式套取资金,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809026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套取公款并将其中8090263元占为己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