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进入厂区盗窃电瓶210个,销赃时被当场抓获。近日,江西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决两名男子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
2019年9月3日晚至9月4日凌晨许,男子杨某和男子林某一起到某花爆厂偷走电瓶210个并转运至该花爆厂旁边的橘树园排水沟内,并用松树枝将电瓶遮盖,林某徒步走路至县城,杨某在原地看守电瓶。9月4日上午,林某联系黄某谈好收购电瓶49元一个的价格,黄某安排其表兄弟饶某去装运,后三人到上述花爆厂房边的橘树园与杨某一起将偷来的电瓶运至饶某三轮车内,后黄某和饶某对电瓶来源产生疑虑不愿购买,在林某和杨某的请求下,饶某答应将210个电瓶运至林某指定的地点进行销售,并约定运输费用为100元。后运至某电动车店内卸货时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的210个电瓶价值10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5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是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林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