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遭遇车祸后无生活自理能力的丈夫不尽扶养义务,女子起诉要求离婚后被驳回。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6年1月20日在金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2月24日,双方生育一子。2009年被告王某因骑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头颅受伤,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010年,原告离开被告家中后便不再与被告联系,也未给过王某生活费,也未照顾王某,王某一直由其父亲帮忙照顾。庭审中,原告李某主张王某目前已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抚养义务,虽然李某与王某已分居多年,但李某在王某遭遇车祸受伤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未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