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饮酒仍让其驾车双双获刑

日期:02-20
饮酒驾车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以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12月12日下午18时许,刘某、李某与朋友在萍乡市区一饭店吃饭,席间刘某、李某均饮用啤酒。19时许,刘某、李某等人一起去萍乡酒吧玩。刘某从车库将其轿车倒出来后称自己喝醉了不能开车,便让李某驾驶,刘某下车调换至副驾驶位置。李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8.93㎎/100ml,系醉酒驾驶。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明知李某饮酒仍让李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其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划分主从犯。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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